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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中共中央印發了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,提出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,或者沒有配偶,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,禁止列為考察對象。此婚禮顧問費用外對於免職幹部任用也做了明確要求: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一年內不安排職務,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。
  幹部任用事關重大,傳統中國社會強調選賢任能,嘗試的各種選官制度,其目的無非在於人盡其才,而歷史也昭示,官員選拔任用制度影響人才流動,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一個政權的命運,作為一種極端現象,賣官鬻爵即經常被史家視為社會窳敗之前兆。時代變遷,在強調製度作用的現代社會,選拔什麼樣洗碗機的人做什麼樣的事,仍然至關重要。
  “唯才是舉”一語道盡人們的期望,具當鋪體在幹部任用過程中,則須有所考究,其中重要的一點就在於,要根據時勢之變動對制度做出及時的改變。中共中央上次印發《條例》是在2002年7月9日,距離今天已十年有餘,在這十多年間,藉由部分個案的爭議,不難看出,幹部選拔任用不乏亂象,此次印發新的《條例》其中重要目的在於對症下藥,優化現有制度,亦以此回應公眾的期待。
  比如,近年來,一些腐敗案件中頻現二手餐飲設備買賣“裸官”,即配偶與子女遷居國(境)外,唯獨自己留在國內的國家公職人員。在一個開放的現代社會,公民遷居海外的現象極為常見,然而一旦這種現象出現在國家公職人員身上,則須有所忌憚,官員手握公權,民眾既對其賦權,後者就須本著忠誠與熱情提供服務,“裸官”用腳投票,身在中國而心在海外,這就意味著,即便這種忠誠與熱情未闕如,但起碼也要大打折扣,對此類官員的任用務必須謹慎。
  2010年4月,中共中央審議並通過《關於領襯衫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》和《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》,加強對官員個人事項的監督與監控。2012年年初,廣東省通過的《中共廣東省委關於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》,其中就有“裸官”不能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領導職務的內容,雖是重大突破,但因關鍵措辭模糊、規定不夠明確而一度受到指摘。此次《條例》規定禁止將“裸官”作為考察對象,既是亮點也是突破,可謂眾望所歸。
  又如,在瓮安事件、襄汾潰壩事件、宜黃拆遷事件中均出現免職官員復出的現象,部分案例中,復出與免職之間的時間間隔之短,讓人滿腹狐疑。彼時輿論擔心問責只是走走過場,而官員復出是否符合應有之規範,也一度備受質疑。事實上,無論是《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》還是2002年印發的《條例》中,均規定幹部復出的最低期限應是“一年”,此次新《條例》印發後,輿論之所以聚焦“問責被免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”這一內容,是囿於近年來幹部復出失範現象頻發所致。
  這幾乎是當下中國社會公共治理中存在的普遍硬傷,即規定往往顯得密不透風,但具體到落實則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。過去的幹部復出亂象,之所以受到輿論關註,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事件自身的影響,同樣,通過異地工作調動繼而獲取火箭式升遷的個別案例,之所以得以曝光,也是基於事件自身的特殊性與偶然性。現有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在公示與輿論監督的互動方面,仍有所欠缺,《條例》規定“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,應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”,而回頭看禁止將“裸官”列為考察對象這樣的規定,同樣面臨類似的問題,若鑒定“裸官”仍然靠內部,顯然規定的作用將受到影響,幹部選拔任用關係到後續權力運行,制度要起到預期的作用,還須依賴切實有效的監督。  (原標題:[社論]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,公開與監督是關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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